广东出租车单价-广东出租车油价调整表格
1.油价昨晚降价后现价多少?
2.为缓解油价上涨给出租车行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某市自2007年11月17日起,调整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见下列表
3.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油价昨晚降价后现价多少?
我刚刚去给你搜得,是十一小时前的,看我这么辛苦的去找,您就纳了吧。。。。
成品油价整体跌至8元下
昨晚,省物价局公布了调整后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具体为:90号汽油每升(下同)6.85元,93号汽油7.25元,号汽油7.65元;0号柴油7.15元,-10号柴油7.60元,5号柴油7.00元。其中,90号汽油、93号汽油每升降0.4元,号汽油、0号柴油、-10号柴油每升降0.45元。
由于近年来国际油价上涨幅度较大,自2009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18次,其中12涨6跌。今年前两次上调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推至历史高位,其中号汽油价格更是“破八”。本次调整后,我省成品油单价将全面回到7元时代。
车主只加50元等着降价
此前国际油价不断下探,业界普遍预计今日将成为我国成品油价格下调的时间窗口。昨日记者探访多家加油站发现,何时降价成为许多车主加油时必问话题。
“听说油价要降,所以今天过来看看,加50元先应付两天。”昨日上午武昌徐东一加油站内,黄先生告诉记者。记者从徐东、中北路、雄楚大街、永清街等处加油站了解到,昨日来加油的车主可能偏少一至两成。“不过很多私家车主加油较谨慎,只加50元、100元的很多。”雄楚大街一加油站工作人员表示。
家住武昌水果湖的夏先生表示,“平时一个月开车耗油约90升,现在93号汽油降价后,一年可省下430多元。”
的士燃油附加费将降至1.5元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是油价下调后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会不会降低。
记者了解到,根据出租车营运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下调后的油价已从最高档落到第三档:6.69-7.34元/升。这一档对应的燃油附加费是1.5元,而目前则是2元。
武汉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局长朱东占表示,只要油价下调幅度到达下调区间,就一定会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下调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不过市物价局要形成相关文件报批后才能执行,“联动机制”会有滞后性,但不会很久。
记者从武汉民航部门获悉,国内民航燃油附加费也已从本月5日起下调。其中国内各航线成人旅客乘坐800公里(含)以下航段,燃油附加费由80元调整至7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由150元调整为130元。
业内分析
7月份油价有望再降
专家表示,如果后期国际油价维持当前的低迷态势,7月份国内消费者有望再度享受油价下调的“”。“国际油价后期走势可能不乐观,国内油品市场也可能受到牵连。”广东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表示,欧债危机不断有新问题爆发。预计下半年国际油价维持震荡下行态势。
东方油气网分析师程瑞锋表示,如果布伦特油价长期运行在每桶103美元以下,考虑到时间间隔条件,到7月上旬成品油下调窗口或再度开启。生意社成品油分析师李宏也表示,如果国际油价一直弱势运行的话,7月份再次可能满足国内油价下调的条件。
去年以来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览
2012年6月9日汽、柴油每吨下调530元和510元
2012年5月10日汽、柴油每吨下调330元和310元
2012年3月20日汽、柴油每吨均上调600元
2012年2月8日汽、柴油每吨均上调300元
2011年10月9日汽、柴油每吨均下调300元
2011年4月7日汽、柴油每吨上调500元和400元
2011年2月20日汽、柴油每吨均上调350元
为缓解油价上涨给出租车行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某市自2007年11月17日起,调整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见下列表
解答:解:①由图可知,a=7元,
b=(11.2-7)÷(6-3)=1.4元,
c=(13.3-11.2)÷(7-6)=2.1元;
②由图得,当x>3时,y1与x的关系式是:
y1=6+(x-3)×2.1,
整理得,y1=2.1x-0.3;
③由图得,当x>6时,y2与x的关系式是:
y2=7+3×1.4+(x-6)×2.1,
整理得,y2=2.1x-1.4;
当x=10时,
y1=2.1x-0.3=20.7元;
y2=2.1x-1.4=19.6元,
y1>y2;
所以调价后的运价为y2元更合算.
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gov.cn/gzdt/2010-01/26/content_1520022.htm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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