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加油站油价调整表格-航海加油站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2.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船闸服务文化建设水平
3.城市总体布局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4.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穿越河流一定要在两岸建阀井吗
5.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的职责是什么?内容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6.燃气管道与各种管道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一、适用范围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管理要求
1、管道规划
1)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2)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3)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建设项目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5)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6)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3、生产运营
1)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3)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5)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8)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9)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10)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11)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12)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13)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1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船闸服务文化建设水平
本文以江苏省泗阳船闸管理所服务文化建设为例,论述如何打造服务文化,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引领服务文化风尚、提升服务文化质量、延伸服务文化内涵。
关键词:服务;文化;建设
江苏省泗阳船闸管理所座落于泗阳县上海南路2号,闸区占地面积约11万8千平方米,是京杭运河苏北段由南向北第5个梯级船闸,行政事业单位,隶属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领导,正科级建制。管辖3座大型现代化船闸,年通过能力上亿吨。
倡导“服务船员,奉献社会”,提出“零间隔”登记、船舶档位调度模式,为过往船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行“您好”工程,推行规范化服务,服务船员水平和管理公信力,船闸服务文化建设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一、加强道德建设,引领服务文化风尚
提升服务文化建设水平,首先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契机,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职工的服务责意识和服务理念,积极引领服务文化风尚。
一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利用集中教育、办班培训、竞赛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这是是激发全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手段。能够增强职工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提高职工素质。赐教坚持优质服务,优化窗口形象,主要是进行文化宣传,如增设文化建设宣传挂图,建设“廉池”、“思廉亭”、“清风桥”等景观,在面向服务对象的上、下游远调站、在闸室边安服务文化宣传牌,起到了弘扬了船闸文化的积极作用。
二是争先创优,拓展活力。主要是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如“政治素质佳、思想作风佳、工作业绩佳、开拓创新佳、团结协作佳、服务群众佳、道德品质佳、无私奉献佳、遵纪守法佳、群众口碑佳”主要内容的争当“十佳党员”活动。同时扩大到一线班组各岗位为主体的技能竞赛活动,大大提高了一线职工的安全操作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同时要争先创优,倡导职工遵循“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及“爱国、爱家、爱单位、爱同志”等道德风尚。达到让船员满意、让航运企业满意、让社会满意、让职工满意,让组织满意”的目标。号召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建立起稳定向上的工作环境和团结友爱的人际关系,实现了职工队伍服务观念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三是牢记责任,回报社会。坚持低调做人、潜心做事、回报社会。 积极参与宿迁市广播电视台“萤火虫”爱心助学活动,对泗阳县史集中学8名贫困学生进行了帮扶,向她们捐赠生活学习用品。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父母长期在外打的留守儿童进行了心理辅导。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植树造林、无偿献血、文明志愿周周行,开办道德讲坛等,到地方敬老院开展义工活动,倡导文明礼仪。逢年过节向船员送温暖送春联、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法制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拉近与服务对象的距离。与地方村党支部进行结队共建活动,深入开展乡村文明创建活动,出资帮助修路,定期进行互访,共建和谐新农村。
二、坚持科学建设,提升服务文化质量
在船闸的每一项工作中,坚持把提高服务水平、展示单位社会形象摆在突出位置,大大提升服务文化的质量。
一是打造优美环境。加大绿化美化的投资,不断绿化美化闸区。闸区设有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办公楼内设立职工阅览室,为职工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生活场所,也为城区市民晨练、中小学生春秋郊游和市民节假日提供了休闲游览场所。
二是充实提高服务设施。在实行“一站式”服务当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台、御寒大衣、常用药品、提供雨具、饮水机、设置了船员休息区、配备了高清电视、手机充电器、雨伞、报纸,为方便船员,还专门为船员提供一台电脑,船员可自主查询船舶待闸、调度等信息,增设了银联POS机、船员找零语音提示系统等。与宿迁石油公司联合设立了加油站,方便船员加油。为方便船民就医,将航政艇作为“流动服务艇”,请来医生,配备常用药品,上航道为待闸船员进行诊病治疗,并免费向船员赠送常用药品,得到船员一片称赞,融洽了闸船关系。
三、推行创新管理,延伸服务文化内涵
推行“干部在一线工作、问题在一线解决、服务在一线展示、创新在一线体现、作风在一线转变、成效在一线巩固”的一线工作法,使服务文化建设在创新管理上不断取得突破,有力的延伸了服务文化内涵。
一是创新机制惠及广大船员。随着水运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船员和水运物流对船闸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苏北运河创新性提出的“零间隔登记”,实现船舶信息共享,船员不用为登记而奔波,仅苏北运河全线一年就为船员节约成本近4000万元。积极探讨推行了船舶档位图调度模式,指定停靠和进闸顺序,既保证了船舶安全航行,也营造了公平公正的过闸秩序。
二是规范服务,形成常态化管理。制定“泗阳船闸现场事务处理暂行规定”,“疑难问题靠前解决”制度、对船闸现场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所有问题都在远调一站式处理,让船员感受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大程度方便船员;研究制定了“过闸时间预告”制度,在调度计划中,精确到船舶每闸次过闸时间,运调计划除在远调站公示外,还通过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对货轮实行24小时全天候放行;印发《运行现场服务规范》,全方位地规范岗位服务人员的个人形象、服务语言、岗位服务行为和服务环境及设施的维护,提升了现场服务质量;采用高频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调度,保证准确无误;研究探讨船闸功能定位等等,提高了船闸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航运的水平,船员综合满意度逐年上升。
在多年的服务文化建设过程中,对服务文化建设进行提炼,形成了准确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学以立德、习以力行的学习理念;崇尚节俭、品味平淡的生活理念;求真务实、便捷高效的作风理念;细节至上、满意为要的服务理念。同时形成了追求卓越品质,打造美丽泗闸的工作追求。
城市总体布局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城市总体布局的防火要求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城市总体布局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应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选择好大型公共建筑的位置,确保其周围通道畅通无阻。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颇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队、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口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宜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3)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应合理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合理确定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输油、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4)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5)城区内新建各种建筑物时,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修建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6)地下铁道、地下隧道、地卜街、地下停车场的布置与城市其他建设应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规定合埋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安全出日必须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点。
(7)设置必要的防护带。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防护带,带内加以绿化,以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作用。
(8)布置工业区应注意靠近水源。以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9)助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是保护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合理确定消防站的位置和分布。
(10)城市汽车加油站要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以及有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
(11)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相邻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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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穿越河流一定要在两岸建阀井吗
长输管线阀室,井!管理员岗位职责一、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燃气、消防安全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熟悉、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走向、布局、压力等级、阀井位置和管道所经过的市、县,区!、镇,乡!、村、组。三、阀室,井!巡管员岗位职责1、负责所辖阀室,井!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2、每三天巡视检查一次阀室,井!的运行情况,确保阀室,井!能正常运行。3、负责检查阀室,井!有无天然气泄漏情况,若遇险情需立即拨打燃气报险电话。4、负责所辖阀室,井!清洗、保养工作,确保阀室,井!、仪器仪表的清洁,以及阀室,井!的设备无泄漏现象。5、每三天对所辖阀室(井)进行巡查,确保阀井内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6、确保阀门及管道无锈蚀现象。7、确保阀室,井!内阀门能正常开启、闭合,螺栓已拧紧。8、若遇强雷雨季节,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时,应加大巡查力度,缩短巡查周期,若有危及阀室(井)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上报管网所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11/4页9、工作过程中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阀室,井!,禁止在阀室,井!内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吸烟,由此造成火灾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10、详细将巡查情况记录在《巡管记录》上。11、根据需要,配合现场监护及定位、检测、检漏工作。12、配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宣传工作。13、完成管网所交的其它工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摘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22/4页,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33/4页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的职责是什么?内容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管道与各种管道安全距离
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扩展资料:
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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